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等;
2、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包括财产所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包括离婚纠纷、扶养费纠纷等等;
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行政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社会抚养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刑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
2、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
1、基层法院作为一审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已生效的劳动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裁决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五、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深圳中级法院一审受案范围
1、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国内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2、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数款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期货纠纷案件。
5、(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行政案件;
(4)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
(5)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6)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6、国家赔偿案件:
(1)申请确认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2)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申请本市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4)不服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7、申请破产案件。
8、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9、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10、申请承认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或境外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案件。
11、仲裁机构提交的涉外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案件、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